昆明商标注册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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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商标注册原则是什么?

作者:云南瑞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3 08:35:50

众说周知,关于商标的分类可以大致的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但是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过其他种类的商标类型呢?因为对于商标种类来说,随着定义的不同,也会出现不同形式的商标分类,不过呢关于商标的种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这些:

商品商标

指使用在实物商品上的商标。

服务商标

一般使用在商业性质的服务项目,用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普通商标

普通商标最常见,指一般的经营者自行注册,由自己使用的商标。

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表明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

由具有某种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主体使用,以证明原产地、原料、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文字商标

就是指纯粹使用文字。

图形商标

指用几何图形或其它事物图案构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图形商标具有便于识别的特点。

组合商标

由两种或以上的商标要素组合使用在商标或服务上,具有图形并茂、形象生动、便于识别等优点。

昆明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如果想要自己的商标发挥最大的价值,那一个好的商标名是必不可少的,那么,下面就给大家介绍商标名怎么取才能有大价值?

一、具象法就是把意识中的物象进行有目的加工,将其化为具体的形象。比如童装品牌“小猪班纳”,自然而然地把可爱的小猪形象赋予到服装上面。

二、叠词法企业一般会寻找与行业相关的关键词,然后用副词、名词等进行ABB,ABAB,ABCB等方式叠加组合。比如拼多多,就是以“社交+电商”的特点,让消费者带动更多的朋友家人以多实惠,多乐趣的模式去购物,名字也朗朗上口。

三、量词法在近几年,这种取名方式大受欢迎,例如:从互联网中脱颖而出的食品品牌“三只松鼠”。

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质押商标《昆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出质入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二)登记后发现有属于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十、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工商总局出台的新政,就是为了遏止恶意抢注及商标炒作的现象进一步扩大。从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为了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出台了《自然人办理昆明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根据这个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再以自然人的名义申请商标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负责人的身份证;(二)营业执照。

二、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合伙人的身份证;(二)营业执照;(三)合伙协议。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签约人身份证;(二)承包合同。

四、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经营者的身份证;(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五、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六、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七、办理转让商标注册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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