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公司商标续展要注意哪些细节?
Q:什么样的技术方案可以申报发明专利?A:发明专利是专利法保护的专利的三种类型之一,它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产品结构、方法类和用途类的发明专利;(1)产品结构:例如手机的硬件结构都是由哪些器件组成的、生产设备结构都是由哪些部件组成的、生物检测装置结构都是由哪些构件组成的等等;(2)方法类:例如网站、APP、窗口等制作方法;化合物合成方法、检测方法等;细胞培养、扩增等方法;污泥处理、垃圾处理等方法;产品制造、加工方法等等;(3)用途类:例如发现了杀虫剂还具有除草的用途;感冒药还能用于缓解心脏疼痛的用途等。
Q:申请发明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A:申请发明专利,一般您需要提供:①准确的申请信息,②技术交底书,③委托书,④申请人为企业需要办理费用减缓的需要提供费减证明。Q:发明一般多久能授权?A:发明不同于实用新型或外观,需要经过实质审查,一般申请周期13-22个月。但在发明进入实审阶段后可以通过提交优先审查请求加快审查进度。
Q:费用减缓证明怎么办?A:(1)个人: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2)企业: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尊信可以协助申请人办理具体事宜。
Q:专利能保护多久?A: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另,如果专利局将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缴纳年费及滞纳金后,申请人仍未缴纳或缴足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尊信免费为客户监控案件时限并代缴年费,免除客户的后顾之忧。
找到具有稳定性和专业性的昆明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比较可靠,而且在具有同样标准的情况下能够拥有丰富的经验保证客户满意才会更好。
如果你不了解商标的申请流程,那么在自己办理商标注册的话,就还是不能够达到理想的效果,如时间上和难度通过上,因此在办理耗费的时间上和效率方面都是比较欠缺的,可见事先了解申请是十分重要的。更主要的是在办理方式以及采用的办理手段上我们也都不是很了解,所以经过不断的磨合之后还是选择商标注册代理更为贴切实用一些,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够找到合适的代理机构也就成为了现在人们在思考的一个问题了。
这种机构在市场上出现的比较多,但是在工作形式和内容方面都存在着差别的,所以我们在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了解的时候首先就是要有足够的商标代办注册经验的才行,因为这种机构在办理措施和办法上并不会有太大的出入,而且作为专业来讲也是个个出新,但是在承接工作的经验上却并不是任何机构都能够达到的,主要是好的公司具有的阅历一定事比较多,所以我们在选择的时候这样具备全面代理经验的公司更为可取。
其次就是在申报注册商标的时候将其中所需内容整理的更为完善的机构,因为商标注册代理在工作的时候首先就是要做到整理客户资料并且提交更有利的申请,所以在选择这种机构的时候首先就是要将这一点看清,并且可以通过实际的审查和侧面的了解来完成,争取寻找到更好的代理机构才行。
昆明商标注册现在是我们很多企业讨论的问题,很多企业对于商标的重要性已经有一定的了解了,但是我们在什么时候去注册商标呢?这就是问题,今天注册公司小编为大家介绍为什么我们要把注册公司和商标注册同步进行,希望能帮助跟多的投资者。一个国内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行业咨讯平台近两年伴随着国家大力倡导创新,知识产权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与发明专利、书籍版权等,都是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而在中国入世以来,企业之间竞争加剧,拥有注册商标成为重要砝码。与产品统一在制作过程中,企业要根据自身经营的产品或服务,来确定需要的商标。比如,生产皮革制品的企业,就可以多加入动物外形。这样的话,商标与产品统一并形成互动,消费者能够快速的了解。便于宣传推广申请成功的商标,企业是要用来宣传推广的,有的还要印在产品上。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商标,消费者很难弄懂,就不利于推广。无禁止情形商标注册过程中,要提交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获得独占使用权。而要想成功通过审核,在制作过程中就要小心,注意没有任何禁止情形。具备独特性根据国家相关机构统计数据,我国注册成功的商标,已超过了上千万。在如此海量的商标面前,企业要想脱颖而出,具备独特性是很重要的。因为市场竞争下,消费者选择趋多“酒香也怕巷子深”,没有独特性不可能获得关注,更不可能收获成功。
避免触碰禁忌在某些行业或地区,会有一些禁忌的情况,这都是需要避免的。比如说在四川地区,在商标中加入“锤子”的话,容易引发一些不好的联想。毕竟企业是要不断壮大的,在更多的地区、行业发展,就需要考虑禁忌情况。从上可以看出,企业要想创建商标,还是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一旦贸然触碰的话,肯定影响审核结果,甚至拖累整个企业发展。所以,建议大家选择专业机构代为申请。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昆明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注册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在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期10年。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在转让商标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依照该评估价值处理债务抵偿事宜,而且,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商标权的主要特征
(1)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如果商标的文字、图案是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两者肯定是存在冲突的例如说你的商标文字是某书法家的作品,这时候必然会出现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31条又重复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著作权属于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在先权利之一。在2001年《商标法》修订前,有关在先权利的问题是在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中,作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一种情形加以规定的。现行《商标法》把有关在先权利的规定提升到法律的层次,较之过去是一大进步。但是,现行《商标法》中仍然没有解决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具体规定,给实务操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在修订《商标法》时,应考虑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在先权利保护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实务中,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通常表现为两类案件:一类是商标确权案件,包括著作权人对于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即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的案件(简称商标异议案件),著作权人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的案件(简称商标争议案件)。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属于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在后商标将不予注册或予以撤销。
另一类是著作权人以商标注册人(或商标使用人,下同)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总的来说,有关在后商标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的问题,与一般情况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并没有本质区别,采用的都是接触加相似性的判断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应从下面几个层次来进行审查。
第一,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的标的是否构成作品,或者是作品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也就不会发生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所谓作品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则是指作品中能够体现作者的创作思想,具有原创性,作为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
第二,该作品早于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创作完成。这是对于权利在先性的要求。如果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注册日期,那么不仅不能产生在先著作权,著作权本身的合法性反而成为问题。当事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应当提交在先创作完成作品的证据,在先公开发表作品的证据,在先进行版权登记的证据等。
第三,主张权利人为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著作权人是指作者本人,或者以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
第四,在后商标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如果在后商标与他人独创性较强的作品完全相同,原则上可以认定在后商标是对他人在先作品的抄袭、复制。在后商标与他人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则是指在后商标与他人作品相似到这样一种程度,除了认定为复制而不可能有其他的合理解释。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案件审理人员应从普通消费者的标准出发,根据个案情况加以判定。
第五,商标注册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作品,涉及到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的主观状态,接触过即为明知,接触的可能性与应知近似,但在证明标准上略低于应知。著作权人主张商标注册人有接触可能性的,应当提交有关其作品传播方式、范围的证据。鉴于著作权法并不排斥不同的主体各自独立创作完成相同或相近的作品,如果商标注册人能够证明在后商标是独立设计完成的,则不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第六,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商标注册人如主张其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应就下列情形举证证明:商标注册人与著作权人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著作权人作出过直接的、明确的许可其使用作品申请注册商标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有关许可使用作品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关于认定商标注册人是否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有的同志认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以签订书面合同或著作权人的明示授权为要件,著作权人的默示行为也可以成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这种观点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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