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区公司专利申请需了解的要点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对商标局业经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律,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法律行为。也是昆明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程序。提出商标异议应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文件:
(1)按格式规定填写的〈〈商标异议书〉〉两份,并加盖公章;(2)提交能够证明其异议理由的有效证明材料;(3)缴纳异议规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变更昆明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知识产权说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知识产权说除相关法律规定外,企业、个人进行对商标转让、授权时,商标局是需要核对商标注册的信息和营业执照的地址、名字是否一致,若被发现商标信息的企业名字、地址不一致,商标局会驳回申请,需要先做变更申请,才能再进行商标转让、授权等手续。
新商标法实施近一年来,人们逐渐熟悉了法律程序和实体上的一些变化。然而,提交人最近接触的一些客户提出的一些问题似乎倾向于解释法律。本文仅从笔者最遇到的一个问题入手,分析相关问题,也希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启示。从笔者目前收到的意见来看,对驰名商标存在两种误解:一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存在误解。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驰名商标在世界上是不可战胜的。这两个误区是:
1。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我们需要“评选”驰名商标;我们需要使用驰名商标进行宣传;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称号,我们可以得到政府的福利。
2。驰名商标在世界上是不可战胜的:我们是驰名商标,所以我们可以对各类商标进行保护;我们是驰名商标,所以别人不能用昆明商标注册商号等。
上述两种对驰名商标的误解,实际上都源于过去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和宣传。本文将从驰名商标的来源和现行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两个方面阐明驰名商标保护的一些概念。驰名商标的概念源于1967年斯德哥尔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2条,其中规定:
(1)对货物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成员国商标当局有权(如果其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各方的请求,拒绝或者拒绝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可能造成混淆的,撤销注册,禁止使用;
(2)允许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后5年内请求撤销或者禁止使用;
(3)以欺诈手段取得的商标对该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撤销或者禁止使用,没有期限。
后来形成的《TRIPS协定》在保护驰名商标方面比《巴黎公约》又迈出了一步:
(1)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
(2)将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
(3)规定如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应当考虑公众的意识,包括在成员区域内,通过公开的方式使商标被知晓的程度。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那么我们将在下一部分考察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是有关公众的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保护驰名商标。对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可能造成混淆的驰名商标的,不予注册,不予使用。申请注册不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经复制、仿制、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不得使用。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为处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商标使用期限;
(三)商标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四)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记录;
(五)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处理的需要在案件中,确定了驰名商标的情况。
在办理商标纠纷的软件著作权申请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办案需要,确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认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不得在广告、展览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第四十五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原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八条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其他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以上是驰名商标法的规定。综合分析,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一个事实,即商标通过市场的使用已经达到了“驰名”的事实。这一事实的到来,与相关消费者的商标意识、商标使用期限、商标宣传等具体现实有关。也就是说,这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来识别一个真实的情况,使其能够发挥相应的法律作用。所谓驰名商标的法律功能,是将驰名商标纳入商标法的立法初衷。也就是说,在认定了这一事实后,我们可以根据这一事实为商标提供高于一般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手段,使其因其“地位”而享有待遇。
无论是昆明商标注册还是商标转让,最终的目的都是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商标,在商标市场发展越来越快的情况下,商标交易也成为了炙手可热的市场,相比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在一定程度上也占有很大的优势。商标是用来区别与其它商品(服务)的标志,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品牌的种类也越来越多,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认识往往是通过一个商标开始,品牌已经成为消费者是否购买产品的重要依据。商标在企业中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存在着,它在企业的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企业的商标意识也越来越强烈。商标注册与商标转让是获取商标的两个重要途径,那么处于创业期间的企业该选择商标转让还是商标注册呢?接下来为您详细讲解商标注册与商标转让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总结商标转让的四大优点,便于您根据企业的发展与需求做出最佳的选择。商标转让相比商标注册的四大优点
1、办理时间对比商标注册是企业或个人按照程序申请一个没有被注册过的商标,而商标转让则是将一个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转到企业或个人名下。从申请时间来说,商标注册的申请时间要比商标转让长很多,由此可见商标转让能为企业节省更多的时间成本。在品牌竞争的市场上,时间和机会就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商标转让具有绝对的时间优势。
2、成功率对比据中国商标局官网统计,我国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低于40%,商标注册的要求较为严格,且商标存在一定的近似性,因此注册商标的风险较大,商标注册最好交给专业的专业的人事办理。相比而言,商标转让的风险较低,转让的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商标,已经得到了国家商标局的认定。商标转让和商标注册都可以委托正规的代理机构,是经获批的正规商标注册代办服务公司。以多年的代办经验来看,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成功后即可使用该商标,所以并不存在国家商标局因近似驳回商标的可能性。转让商标,只需要转让双方通过代理机构到国家商标局进行备案,受让人就能得到商标的注册证,拥有商标的所有权。一般来说,没有特殊情况的话其成功率将近100%。由此可以看出商标转让的成功率要比商标注册高,风险降低到最小,也使企业加速品牌化进程。
3、商标价值对比据了解,目前较好的汉字组合都已经被注册了,企业要想申请一个寓意和口号较好的商标非常困难,大多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难以突显企业本身和产品特色,一个好的商标能让人过目不忘,而一个品牌的销量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商标。如果企业最终因为商标名称的关系,导致品牌在市场推广上遇到阻滞,将会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被转让的商标由于已经具备一定的市场,在市场上也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所以转让的商标一般能够间接或者直接代表产品特性,更容易进行推广。
4、综合效率对比新注册的商标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从提出注册申请到拿到注册证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申请期间企业要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销售产品,同时还要大量的广告宣传开支,一旦注册失败将会对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而转让商标是将一个已经存在的商标转到自己名下,这个转让过程相对来说时间较短,且能在已有名气的基础上加速品牌化的过程,降低了注册的风险,加速品牌建设进程。
综上所述,在时间、风险、价值、效益这四个特定环境下,相比商标注册,商标转让的有点更为显著。当然,企业还要根据自身产品的特性及未来发展的方向决定选择商标注册还是商标转让,做出最佳的选择,从而扩大市场,促进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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