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公司专利注册的具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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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川区公司专利注册的具体作用

作者:云南瑞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4 08:43:29

专利申请时,专利的意义在于“公开换保护”,即是申请的专利内容会为公众所知,处于只要你想查就能查的到的状态,盗用也是有可能发生的。

如果“盗用”发生在申请专利之前,即专利申请日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专利申请(文件)申请被受理日之前

申请专利被商用投放社会而公开的,会导致申请专利丧失授予专利权的“新颖性”要件。

如果申请人本人原因造成发生如上盗用的,也会是这样后果。

“盗用”发生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如果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人(或称权利人)有权:要求盗用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之日起因盗用而造成专利权人的损失。

如果申请人获得的是发明专利(排除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由于申请人申请时在专利审查阶段公开了其发明(“申请公开制度”: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后进行公开的制度),申请人的申请授权后,申请人不仅有以上所述的权利,还有权要求盗用者支付自申请被公开之日到公告授权日之间使用其发明的使用费。

大家都在注册商标,现在国内一天昆明商标注册件数为2万件,在以后可能商标的注册成功率会越来越低,为了尽早拥有自己的商标,我们要尽早成功注册,下面就跟小编一起看看如何提供文字商标的注册成功率吧。

1、禁止注册商标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简单说就是不要注册不积极向上的商标,如“花姑娘”,“泼妇”,不注册“国药”“国酒”这些容易产生误认的,不去注册,“北京”“上海”这些县级以上地名。

2、相同商标

别人在先申请了,就不要去申请了,影响在先申请人权利,商标局不会通过的。

3、音同字不同

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字形相似

商标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商标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重叠

别人申请了“绿岸”,你去申请“绿绿岸岸”也会被驳回。

6、在先请商标的申一部分

别人申请了“通和金融”,你在去相同类别申请“通和”,会被驳回。

7、顺序不同

文字相同,顺序不同,也会判为近似商标。

目前,不仅企业重视品牌发展,个别工商连锁店申请商标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商标是商品的身份证件,它使消费者信心十足地购买品牌,确立了消费者对品牌的认可。企业的商品也可以为消费者所知。从联系客户到推广产品,注册商标是企业的双赢局面。

一、昆明商标注册申请流程:商标查询是商标注册的必要前提,查询注册商标中包含的中文、英文、图形等元素。根据商标申请人的要求,通过中国商标局检查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二、商标注册准备材料:

1.申请商标只需要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许可证复印件。

2.公司申请商标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清晰)。

3.商标图案为黑白的,应提供黑白墨版。

三、商标注册时间:

1.商标局应当自申请之日起9个月左右公布商标初审公告,并发给商标申请人。

2.商标注册证自商标注册申请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

3.取得商标注册证时间:约12个月。

4.《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签发时间:中国商标局《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签发后15-30天左右。

四、注册商标续展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可以续期,并缴纳续期费。每次续签有效期为十年。续约次数没有限制。在此期间内未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延长期内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应当注销该注册商标,并予以公告。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应当准备的书面材料,可以向商标代理机构咨询办理手续。

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与企业名称又有密切联系,尤其是它们在将本企业与其它企业、本商品与其它商品相区别的作用上十分类似。

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有的企业在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就将商标改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来使用,如原青岛电冰箱总厂改为“海尔集团公司”,原今日集团更名为“乐百氏”。也有一部分企业为打开市场销路,在感觉到法律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规定得较为严厉后,便转而考虑将他人的商标拿来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产生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其实这也属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包括:

1、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它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

2、将它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即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先进的信息传播方式使商标知名度的创立时间愈来愈短,相比之下,企业名称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得多,故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要远多于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情况。

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如何解决呢?一、199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未充分估计到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诸多情况,其在第9条中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第5条还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名称权侵犯了他人商标权应适用“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但此种标准对个人的主观判断依赖很大,不同的社会背景,文化程度、行业特点、心理状态等都可能造成大相径庭的判断结果。故不具备法条应有的清晰性和明确性,导致有关部门在实际执行中的有意或无意的偏差。

二、1992年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的情况开始浮出水面,91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明显滞后现实的发展。1993年12月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这部肩负维护市场公平重任的法律仍然未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现象予以足够重视。其对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没有丝毫触及,对于侵犯企业名称权现象则规定了一个十分模糊的标准“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五条第3款)。1996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此通知针对“有些地方的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未经昆明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将其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

三、由于上述法律文件一直未能彻底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问题,企业权益被恶意侵害现象普遍存在,不仅在个体上使企业权益受到侵害,也从整体上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化、法治化建设过程,直接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进一步深入改革、准备加入WTO法律条件上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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