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商标注册为何本地比外地贵?
商标注册这事儿,在中国大陆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在中国大陆,商标注册不受地域限制,但是有不少朋友,还是想到商标注册,因为的资源比较集中,所以呢,到商标注册,心里好象比较有把握。但是大家发现没有,在昆明商标注册,一般本地比在外地贵,这是为什么呢?
可能与过去计划经济的思维有关吧,很多商标注册的,都是托熟人的关系,很多是在酒桌上谈成的,另外通过电话来推广商标的也不少,而网络方面,相对反而有点不足。
其实商标注册,这个完全可以市场化,只要找到对的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都可以完成,用不着托关系找朋友的,当然,有朋友推荐,随便倒是没有关系,如果没有朋友的话,直接到网上搜索一下商标注册,也会找到很多本地的商标注册公司,虽然开始并不是熟人,但是生意做成了,不就是朋友了么,其实,在全国各地做生意,有一点也得注意,陌生人往往比熟人的范围要大,你可能有上千的熟人,但陌生人却有上万,从这点上讲,完全市场化的商标注册。
申请过商标的都知道,历经千辛万苦,过五关斩六将,需要将近一年的时间才能拿到注册商标。但是商标到手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在三年内没有使用的话,就很有可能被提出“撤三”,好不容易申请来的商标搞不好就这样没了?那么,遇上商标撤三该怎么办?
商标撤三是什么: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撤三的目的在于撤销闲置商标,将其重新放回公有领域,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标撤三如何应对:
1、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相对于以手工方式开具的发票,机打发票更具有证明力。
2、合同/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但是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的具体内容(如名称和注册号等),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证据。
3、广告物品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然而,由于一定的局限性,电视、电台的广告不能提供具体的发布时间,难以作为直接证据。可以在报纸、杂志以及各种博览会、交易会留下平面的文字或图片的宣传信息。
4、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5、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证明商标使用的证据之一。然而,很多商家只能提供商标的实物,却无法提供印制的具体时间,因此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予以采信。
6、可以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制”的印刷公司代为印制商标产品,印刷公司开具的正规发票或订立的合同都是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
7.注册新的类似商标如果预测到商标可能被提“撤三”或者已被提了“撤三”时,可以注册新的类似商标。这样,即使商标被注销了,我们还有机会获得新的“替代品”。
要想避免商标撤三的发生,在申请了商标以后,一定要对自己的注册商标进行监管,及时查看商标状态,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申请国际商标注册有什么好处?随着企业的不断成长和市场的不断延伸,国内企业的许多产品或服务已经走向国际市场。然而,在开放国际市场的同时,许多国内企业也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商标侵权的概率。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建议企业申请国际商标注册,那么国际商标注册的好地方在哪里呢?
商标权的取得在国内外是不同的,因此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根据其商标法或者该地区的商标条约授予的商标权,该商标权仅在该国家或者地区有效,对该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没有约束力。虽然也有一些商标国际组织和一些商标区域组织,如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注册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登记,这些组织不可能没有商标的地域性。因此,企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就必须对其商标进行国际注册,国际商标注册有很多优势:
好处1。受国际市场法律保护:商标权受地区限制,即在一个国家/地区批准的商标权仅在该国家/地区有效。比如五粮液商标在中国注册后,还需要在韩国、智利等销售国进行注册和保护,才能在这些国家获得法律保护。
好处2。国际商标注册的好处可以防止商标的长期使用被他人(包括竞争对手、海外经销商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注册,不得不与他们高价合作或被迫重建新品牌。
好处3。避免在国外无意或被动侵犯他人商标权,造成巨额赔偿。
好处4。大多数国家/地区的商标注册时间较长。提前注册涉外商标有利于实施出口保护和市场战略。为了避免产品急需出口,却没有国际注册商标的尴尬局面。
好处5。树立品牌形象,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塑造国际品牌。
例如,“海尔”商标可以在国际注册后进行宣传,以赢得消费者的更多信任。优势6。国家对出口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有专项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如财政部、商务部联合提供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发展基金。为了成功拓展国际市场,有效占领国际市场,中国企业必须首先获得商标注册。国际商标注册有许多优点。保护商标,就是保护企业的利润来源和可持续发展。一般外国公司在进入他国市场前,首先申请注册商标。确认商标注册权后,其产品将进入该国市场,以确保不存在知识产权问题。在即将进入的国家中,首先将进行商标注册,这将为今后的品牌推广奠定基础。
涉及游戏名称的商标侵权问题,应从商标侵权认定的一般规则出发,结合游戏行业的特点,综合考量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否导致混淆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抗辩事由等问题。本文重点分析游戏名称的“商标性使用”和“混淆可能性”两个关键问题。
问题一: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实践中,认定商标侵权以构成商标性使用为前提。按照《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使用应当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权人如认为他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其必须证明他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即他人对于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的使用应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只有符合该前提条件的行为,才有可能侵犯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权。
判断游戏名称是否侵犯商标权,同样应当首先考虑该名称是否发挥区分来源的作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一般情况下,游戏名称突出使用,具有区分游戏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但大致有以下两种例外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未突出作为游戏名称使用,难以发挥识别作用。比较典型的是游戏名称仅仅出现在游戏介绍的文字中,或者相关文字主要用以描述游戏的角色、道具、人物名称、故事场景等。在口袋西游等商标案中,原告主张享有芙蓉仙子等24件注册商标的权利,但被告是将相关文字用于描述游戏中角色或道具等,即作为相关角色、道具等的名称,且并未突出使用,客观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上述文字与被告之间形成特定的对应关系,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第二种情况是虽然突出作为游戏名称使用,但仅属于描述性使用。即对相关词汇的使用是基于该文字本身含义,用以描述服务的内容特点等,并非为了指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典型的如“大富翁”案:“大富翁”主要用来指代“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并且相关公众对此已经熟知。当被告使用“大富翁”时,相关公众并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类似的情况还有“三代”“保皇”“挖坑”等案:三代游戏、保皇游戏、挖坑游戏等作为特定扑克游戏的通用名称,已被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和接受,相关公众在看到这些词汇时,不能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被告使用相关游戏名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问题二:是否有“混淆可能性”
判断商标侵权以“混淆可能性”为核心,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商标相同或近似这两个问题是主要的判断因素。除此之外,注册商标本身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被控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等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第一,被控侵权游戏与注册商标核定商品(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游戏涉及的商标注册类别主要是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和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前者主要包括依靠下载客户端在电脑上操作的“客户端游戏”,比如2001年以来《石器时代》《仙境传说》等;后者主要包括基于Web浏览器的网络发展而成的在线多人互动游戏,即“Web游戏”,比如2007年以来的《傲视天地》《神仙道》等。而当前流行的“手游”,比如《刀塔传奇》《炉石传说》等,与前述两类商品或服务均存在紧密联系。当前涉及游戏名称商标侵权的纠纷中,“手游”占有很大比例。若主张侵权方的商标同时注册在这两个类别,相对较为容易判断。比如在“穿越火线”一案中,原告独家享有第9类、第41类穿越火线注册商标使用权。但如果主张权利一方与被控侵权方在两个类别各自享有商标权,则问题变得复杂,需要综合其他因素,结合相关行为正当性等进行判断。
第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相同或近似主要是从游戏名称与注册商标的整体字音、字形以及含义上进行区分。游戏名称商标侵权案例中,比较常见的是核心文字相同,从含义上导致混淆。比如,在“口袋梦幻”一案中,原告注册商标为梦幻西游,由于该商标用于涉及《西游记》题材网络在线游戏服务,故“梦幻”一词是判断商标是否相同、近似的重点。涉案游戏《口袋梦幻》名称中包含了“梦幻”一词,亦用于涉及《西游记》题材网络在线游戏服务,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游戏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联。
第三,注册商标本身知名度与显著度。注册商标经权利人大量使用、相关公众基于对该注册商标的熟知在看到被控使用行为时更容易联想到在先商标的,混淆可能性更高。涉及游戏名称的商标侵权案件多为这一情形,在“穿越火线”一案中,原告游戏《穿越火线》推出市场较长时间并获得较高市场认知度,被告使用的“穿越火线2”容易使人联想到原告经营的游戏。
第四,恶意因素。商标侵权判定并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要件,但是被控侵权者具有故意攀附在先注册商标知名度等意图的,无疑会增加混淆的可能性。在“穿越火线”一案中,原告经营网络游戏《穿越火线》数年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游戏原名为《反恐杀手3——敢死队》,运营数月后改名为《穿越火线2(反恐精英版)》,且没有其他更为该名的合理理由。显然,被告具有攀附原告《穿越火线》商誉的主观目的,其刻意使用“穿越火线2”,很容易使人误认为是《穿越火线》的升级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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