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商标注册形式审查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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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商标注册形式审查是怎样的?

作者:云南瑞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30 08:46:37

商标注册形式审查,商标注册商家们通常都需要通过设计、近似查询以及提交授权申请等数个流程,得到商标局下发的证书后,才算具有了商标权利。那么昆明商标注册形式审查是怎样的?

商标注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在你提交商标申请的阶段时的审查,此时商标局主要检查你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费用是否到账等。实质审查:是对商标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查,此时会审查该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商标近似等。商标注册形式审查是怎样的?

1、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件后,首先进行的是形式审查;

2、形式审查主要分三个部分:申请书件的审查、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序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

3、根据形式审查的结果,商标局主要发出三种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与不予受理通知书。

企业在选择商标事务所的时候,代理费用的多少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但是价格不应该成为选择时的唯一考虑因素。最理性的选择方式应该是在满足自己需求的基础上再考虑价格。商标事务所代理注册商标的价格有差异,一方面是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提交的产品数量不一样导致的。企业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提交的产品数量越多,那么相应的代理费用也是越高。这是因为事务所在审核和代理的时候花费的成本更多。另外一方面是由于事务所的服务内容不同导致的。对于企业来说,商标注册成功之是第一步,后期的商标维护也很重要。一家好的事务所,在后期能给企业提供很多保护知识产权的建议和指导。在企业申请注册的时候遇到问题的时候,商标事务所还能帮助企业修改名称等,服务很全面。

(1)权利保护方式的差异。知识产权是一种包括行与禁两方面权能的权利:它既可自己或授权他人实施其权利,也可以在他人未经其允许而实施其权利时,自己或请求国家权力进行禁止;而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存在,并且它只有禁的内容而无行的内容,也即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保护,只有在个案发生时经法院确认才能发挥效力。而知识产权法作为私法,则更多地赋予当事人行的权利。现今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几乎均为禁止性规范,而知识产权法则更多为授权性规范。

(2)维权主体的差异。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这决定了一般情况下的维权程序只能由权利人提起,而国家机关仅仅起一种消极的作用,即不主动介入权利的争议解决过程;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济法特性决定了国家力量直接介入争议的处理是其主要特征,国家机关在此间的作用是积极的、主动的。

(3)侵权的判断标准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以是否引起混淆为标准;而知识产权法除了商标法外,在著作权法及专利法中,是否侵权的判断标准更多地以是否存在复制等雷同行为为准。

因此,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更为严格,而反不正当竞争中的违法认定则更为宽松,并且后者的认定标准当然包含了前者,也即雷同行为当然包括在混淆行为之内,这也导致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更为广泛。实际上,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上述差异,使两者实现了功能和作用上的互补。

公司注销后,其名下的商标该怎么办?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其法律人格即消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当然也就不应当再以已注销的公司的名义,来实施任何民事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否则的话,属假借或假冒不存在的组织名义,或者说使用未合法成立的组织名义来实施相关行为。

以已注销的公司之名义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效力待定,该行为的后果由实际控制支配者来承担。不过,这里的注销登记,是指该公司经依法清算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不属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仍需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在核准注销登记前,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丧失经营资格,但仍有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公司等企业终止,以注销登记为准,而不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为准。

因此,公司等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可能也不应当再以该公司或企业的名义处置商标权等资产。那么,公司注销后,其名下的注册商标该怎么办呢?公司注销时,其债权债务及剩余财产一般应当清算完毕。但也有特殊情况,尤其是知识产权会被遗忘处置。对遗忘处置的公司资产,在公司注销后,应归其股东共同所有;其股东在承继公司资产的范围内,继续对该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若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未处置其注册商标,该公司注销后,只要相关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就仍然是一项合法财产,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继受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权。为此,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均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移转制度,即:“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曾在第四十七条对办理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的时间有催办性限定。即:“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不过,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删除了前述规定。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只要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就可申请办理移转手续,其他人无权以未按期办理移转手续为由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移转,一般是向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移转(这里的承继者,如死者的继承人;原商标注册人是企业的,包括该企业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权利义务承继者,该企业注销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股东或投资者),以及依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移转给新的权利人。“变通”行为不可取有些人会嫌前述操作麻烦,总想采取变通手段。如:向商标局隐瞒原商标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的事实,采取模仿签名、假冒公章或想办法拿到原公章,仍以原商标注册人名义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申办商标转让手续。

或者是,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将新的受让人伪称为原商标注册人的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继者,而向商标局申办商标移转手续。另外还有一种非常恶劣的情节:既非合法的承继者,也非承继者同意的受让人,而是恶意侵占者,采取伪造相关签名盖章、证明文件的手段,申办注册商标转让或移转手续,恶意侵占该注册商标。如果原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后,并非由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承继,而是通过商标移转或转让手续,直接从原商标注册人名下过户到第三方名下的,要么是隐瞒了由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出让给第三方这一事实,要么是非法侵占骗取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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