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商标注册变更和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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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商标注册变更和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作者:云南瑞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02 08:40:30

你们知道昆明商标注册变更和转让的区别是什么吗,很多人从字面上看单纯认为两者无异议,但实则商标转让和商标变更是不一样的,商标变更是指需要变更注册人地址和其他事项,而商标转让则是将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注册商标的变更,变更的项目是名义和地址;注册商标的转让,转让的是商标的主体,因此两者范围包含有大小之分。下面为您做详细的分析。

一、什么是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的;继承转让是指个人及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的。

二、什么是商标变更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指定商品。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一条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另一条则是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商标转让与商标变更的区别是什么1、内容不同:注册商标的转让与变更注册人名义不同。变更注册人名义时,注册商标的主体并不发生改变,仅仅是注册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而转让注册商标则是其主体发生了改变,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前者例如某商标注册人(企业)的名称发生了变化,只需办理商标变更登记后者如该商标注册人(企业)将合伙企业转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其企业名称、地址均未变化,但实质上已转变为一个新的企业法人,因此应办理商标转让注册手续。2、费用不同:商标转让的费用,官费是1000元,商标变更费用,官费是500元。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商标的专用权越来越重视,因为只有对商标的重视,及早的眼光早抢注,才有可能不被侵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商标的注册有利于商品的保护,避免行业恶性竞争,以及侵权等,是一个无形的资产。而在您需要去注册商标的时候注册商标需要些什么条件呢申请人的条件

1、自然人、或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对其生产的加工、制造或经销的商品或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便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及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

商标的构成条件

1、该商标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可以将自然人、或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其他人的商品可区别开来的可视性的标志,其中包括: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国内外各有不同,具体细节请参考我司)以上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商标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一是标志本身有的显著性,二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如直接叙述商品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第二含义商标注册。

3、申请的商标不可以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型图标等。

商标的使用来源有注册、购买和受让三种方式,通常来说,公司品牌策略领导人一般会选择注册商标来打响品牌之战,自己孵化并用心经营的商标LOGO跟着企业营销策略走,更容易实现企业稳步健康发展。但是,如果企业不愿意在创业前期耗费太多的时间去注册新商标而更愿意走捷径,那么受让商标使用权无疑是最佳的方式。但是,想要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转让人就必须走商标许可备案的程序。

一.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

1.独占需用许可,商标注册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将商标授予他人使用,但是商标权人在特定的时间内并再无使用权。

2.排他使用许可,被许可方只有一个企业或者自然人,在特定是时间、地点和约定的方式进行使用许可,不存在第二个被许可人。

3.普通许可权,这种方式的商标使用人最多,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使用的多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都可以同时使用商标。

二.商标许可备案的材料

1.商标使用许可申请书

2.商标被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双方的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商标被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双方洽谈合作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

三.商标许可备案的时间

1.与商标注册不一样,不存在受理使用许可受理通知书

2.提交申请资料到商标局大概需要6个月左右的时间

四.商标许可备案流程

1.提交申请

2.商标局受理申请,按要求进行审查

3.许可公告,将使用许可昭告天下

4.商标局下发备案证书,作为备案的凭证

五.商标许可备案的好处商标使用许可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来说是互利共赢的行为,对于许可方,无需额外投入更多的资金就可以增加市场销售量和更多消费者的认知,进一步增加企业效益和商标价值。而对于被许可人,前期不许投入任何资金注册商标,也无需应对商标注册的风险和商标纠纷,知识使用别人的知名商标就可以进入市场,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增加企业效益。

商标的许可备案并不是强制性的,也就是许可双方自己决定是否要将许可合同要到商标局进行备案,备案的目的就是为了想广大消费者公示和查阅,如果双方决定不进行合同备案,往后将不得对抗恶意第三人。所以小编还是建议企业还是到商标局进行使用许可备案,麻烦是一时的,好处是长久的。

就直接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来说,法律并非不要求其主观过错和客观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是基于其特殊性,直接推定了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存在而己。就直接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来说,法律并非不要求其主观过错和客观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是基于其特殊性,直接推定了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存在而己。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即使其实施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属于几种直接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之一,也不应当认定其构成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比较典型的体现就是对于“贴牌加工”的商标侵权与否的认定,我们不妨来看一下这个案例: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商标“耐克”,核定使用在运动服装商品上。

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合法持有“耐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西班牙的这家公司委托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加工厂制作带有“耐克”商标的滑雪夹克,并出口至西班牙,产品不在中国国内销售。美国耐克公司将银兴制衣厂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产品不在中国销售,不可能造成中国的消费者混淆,但该法院仍以银兴制衣厂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为由,判决其败诉。

除本案外,在类似的“贴牌生产”案件中,法院判决出口商败诉的不在少数。就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其主观故意的要求是明确的。《商标法》第52条第3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项都规定其行为人应当是出于故意或明知。这些行为与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结合在一起,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的发生,因此,法律对于其损害后果,实际上也是采用了损害后果推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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