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商标注册必须具有显著性
商标是我们在日常生话中经常见到的标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给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起的一个名字、方便消费者识别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昆明商标注册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并对商品或服务及其提供者进行广告宣传的作pl.少卜非所有的标记都是商标,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必须符合一个国家的社会公共政策,不能对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商标与企业名称、域名、地理标志等也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商标法就是规定如何取得、使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基本法律制度。
商标其实就类似于人的名字。现代社会里,儿乎每一种商品或服务都会有数以千计乃至万计的提供者。为了让消费者能够有一种简单而有效的办法将这些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就像父毋给孩子起名字一样,给自己的产品起一个名字,使其区别于其他人提供的类似商品,以便消费者进行选择。这个名字实际上就是商标—种用来区别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
原《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新《商标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在知识产权律师陈家金看来,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自愿注册原则,理论上又承认了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产生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种不同的商标形式。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获得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代表人抢注以及第三十一条有关禁止恶意抢注等条款。这些规定对于保护未注册商标起到了一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打击了不断增加的“抢注”行为。
但是,近年来侵犯未注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很多抢注人并不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手段,有些可能确实对未注册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情况并不知情;但也有些恶意抢注人为了规避法律,通过空壳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这些问题加剧了未注册商标遭受仿冒和抢注的严峻形势,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这些问题又难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制止在后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一旦在后商标申请人抢注成功,由于理解不同,部分地方又执行绝对的注册商标保护制度,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马上就会面临商标侵权带来的停止使用和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这样的风险对于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明显不公平,凸显出我国对商标在先使用权人保护的不足。
因此,针对这一当前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新《商标法》中设立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有的注册人注册商标后,长期搁置等待他人来购买;有的注册人发生了变更、消亡,而其注册商标却没有被撤销。这些长期不用的注册商标,不仅浪费国家资源,还妨碍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该商标,形成实际上的不公平竞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任何人认为某件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都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通知商标注册人在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交有效使用证据或者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例如,1995年5月,江苏省某材料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亮才商标,并于1997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此后,浙江省某材料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亮才注册商标,理由是该商标连续3年没有使用,并提供了调查取证的材料,包括江苏省某材料公司未购置设备、未进行生产,实质上是一家空壳工厂等证据。商标局受理后,向江苏省某材料公司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该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商标局最终裁定撤销亮才注册商标。
又比如,3年前甲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认为乙公司受让的第1129187号GNC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应予撤销,商标局随后裁定撤销该商标。乙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裁定认为乙公司意图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应予维持。甲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采信了商评委的主张,维持其裁定。甲公司又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作出该商标应予撤销的裁决。
上述两例是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典型案例。在我们的身边,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如果他人以某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时,商标权利人应出示自己在这3年中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因为是否使用,权利人是最清楚的,相对于其他人更有举证的能力。因此,如果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不应该被撤销,就应该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反之,申请人在商标注册之前进行查询时,若发现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与自己要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进行调查后如果发现其在3年内没有被使用,便可以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以达到自己注册商标的目的。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全面上线是近年来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事情,是商标服务载体和服务手段一次突破性变革。今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取得积极成效。
11月9日,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已经缩短至5个月28天,提前52天实现今年将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缩短到6个月以内的目标。申长雨指出,要认真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效率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创造环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运用水平、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质量。
他强调,知识产权注册审查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源头,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是知识产权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改进业务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知识产权审查理念提升,管理手段优化,审查质量提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茂于出席启动仪式。
有关司局负责人和商标局有关人员共50余人参加启动仪式。据介绍,此次上线的商标网上服务系统,集网上查询、网上申请、网上发文、网上公告、网上缴费、商标注册证明公示6大功能于一体,可为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全流程服务。扫描商标注册证上的二维码,即可链接到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查验其内容和效力。
目前,网上申请已达到商标注册申请总量的90%。据统计,今年前十个月,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601.7万件,同比增长36.4%;我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4640件,暂列全球第三。截至今年10月,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1835.1万件,平均每5.9个市场主体拥有一件有效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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