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昆明商标注册?
商标常见于生活中。商标是企业产品的象征。昆明商标注册无疑是一种无形投资,既可以创造自己的品牌,也可以创造自己的产品。该商标用于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标记商品或服务,或允许他人使用专有权获得报酬,以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但不难避免在注册过程中被滥用。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做?
1,工商投诉,举报当商标侵权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前一期间收集的商标侵权人侵权证据提交给相关行业,商务主管当部门提出投诉或举报时,如果工商部门为处理,如果确定侵权行为成立,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没收和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用于制造侵权货物并伪造注册商标标志。对于超过1万元的人,他们可能被罚款不到非法经营金额的五倍。非法经营金额或者违法经营金额低于5万元的,可以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双方协商根据《商标法》第60条,如果侵权人侵犯了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当事人可以协商并解决争议引起的争议。所有者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法院诉讼当商标所有人仍然可以在与商标侵权人协商或向工人举报投诉后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时,商标所有人可以将争议提交法院。该诉讼得到了解决,并提出了诸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道歉和消除影响等上诉。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保护了自身品牌的长期发展,也防止了造假者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
注册商标采用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彩色商标的注册申请。关于商品分类,没有官方分类制度,商标提交申请时附一商品单即可。已分别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
一、商标注册申请条件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合法从事制造、商业或月盼活动的均可申请注册。外国人必须通过河内商会代理向国家发明局提出注册申请(国家科技委员会的一个处)。一个商标一个申请,包括商标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清单。一个申请可以包括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二、商标注册所需资料1、授权书签字;2、在外国注册的声明;3、商标图样,如是彩色商标必须指明并提供图样;4、印版,通常当地制作;5、申请优先权的,提供优先权文件和其他文件1份;6.交费单。
三、商标注册流程1、形式审查:申请提交后1个月内由发明局进行形式审查,2、实质审查:如认为可以接受,在6个月进行实质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则提交到国家科技委员会最终注册。3、商标驳回:如两个或更多商标在相同商品上申请注册,则批准提供最早广泛使用的商标,申请被驳回则通知申请人申请被驳回的理由。对申请被驳回不服,可以在接到驳回通知后3个月内向国家发明局上诉,如果是第2次上诉,国家科技委员会主席将作出最终裁决。4、公告:商标获准注册后刊登官方公告。对公告的商标没有异议规定,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商标可以被撤销。
四、商标注册时间受理时间:26个星期,注册时间:1218个月
五、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从优先权日计算。续展注册有效期亦为10年。续展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办理。商标注册后要求使用,注册后5年之内不使用,也不能提出未使用的正当理由,注册商标将被撤销。商标使用是指商标在商品、包装、商业通讯或广告材料上的使用。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 ;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今天小编给大家谈谈商标注册的三大基本原则。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29条规定确立了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只给申请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决定了申请日成为商标确权的法律依据。但申请在先原则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如《商标法》第15条规定,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按照申请在先原则予以受理,而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另外,申请在先原则并不绝对排斥使用在先原则,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或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一个未经注册但已驰名的商标,就要给使用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或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天提出申请的商标,但又在同一日使用或均未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办理。一申请书一件商标原则该原则是指在一份注册申请书中只能申请一件商标,如果同一申请人要申请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必须分别提出申请。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另外,《商标法》第20条规定也体现了该原则,即如果一个申请人希望将同一个商标用于不同的商品上,由于不同的商品分类不同,所以不能在一份申请书中提出注册申请,而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由自己决定,而不受商标主管机关的约束。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主管机关也只能就商标所有人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依法进行审核,不能主动给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进行注册。《商标法》第6条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这意味着商标的使用要严格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内,改变商标图样或者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改变后的商标图样或者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要承担商标侵权法律责任。
在现实中,商标使用中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应当注意掌握分寸:
文字字体变化
中国文字丰富多彩,书写风格千姿百态,行、草、隶、楷等变化繁多,同一个字,简笔、繁笔字外观相差甚远。因此,注册什么字体就应当使用什么样的字体,这是商标管理中一贯坚持的原则。而有些商标注册人出于美观考虑等原因,将注册的文字进行改写,比如注册的印刷体文字改写成楷书文字等等,对这种变化不大的改动,商标管理中,一般还是可以维护使用中的文字商标专用权的;但是,商标注册人还将实际使用的字体形式重新注册商标为好。
有人认为,注册的印刷体文字,特别是字母形式的印刷体文字,在使用中可以用书写体表现出来,这种字母形式的字体变化,不仅允许,而且给予多方位的保护。即认为注册了印刷体文字,其他人擅自使用的文字只要与印刷体字母相同,都要给予制裁。
其实这并不妥当。一方面,同一个字母由于书写方式不同,可以构成差异很大的外观形象;另一方面,不同的字母,由于书写风格不同,会认为是字母相同。因此,必须坚持“保护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原则,对没有独创性的标准印刷体文字,其保护范围在文字是否近似方面要小于其它书写风格文字的保护范围,从而商标注册人最好注册标示出自己风格的文字商标,以从书写形式体现出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颜色变化
一般来说,注册商标多为黑白墨稿,在实际使用时商标注册人才给注册商标加注颜色。
对由于颜色的运用搭配出的特殊图形,往往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就指定颜色注册。其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这种颜色搭配,会造成视觉上的近似,从而以颜色的指定,确定专用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就达到了注册的目的。
但应当注意的是,有些颜色是不能受到专用权保护的。
比如薄荷糖通常用绿色作底衬;
草莓味食品用粉色或粉红色作底衬;
商名名称,尤其是酒名称,多用烫金色彩作装饰等等。
又如一些商品色彩由过渡色组成;淡黄、深黄、淡绿、深绿直至蓝、黑等,由浅入深的颜色变化,期间没有分界线,不能区分成不同的色块分割等等。
因此,在注册与使用过程中,颜色的运用往往产生意想不到的变化,值得谨慎关注。
以下颜色的使用属于没有改变原图样
(1)对原注册商标加注同一颜色。
(2)对原注册商标的内容分别不同物体,加注不同颜色,如文字、图案、商标图样的边框,底衬分别是不同的颜色等等。
(3)对原注册商标进行没有颜色分割的过渡性色彩装饰,如从下到上或从左到右的颜色深浅变化等等。
以下颜色的使用属于改变了商标图样
(1)对原注册商标加注的颜色形成了能够独立存在的特殊图案,如红色底衬上的白色圆圈或白色构成的帆船影型。
(2)颜色将原注册商标图样分割成两个完全不同的部分,失去了原注册商标图样整体视觉图像效果,如“群山”商标颜色运用不好容易形成岛屿的效果。
颜色变化与否掌握的原则应当是:实际使用的加注色彩后商标图样,与注册的商标图样(黑白墨稿)只是黑白与彩色之分,没有任何实质性区别。
商标文字与图形结构的变化
应当主张,一个企业除了使用一个代表企业整体形象的总商标外,不同的产品类型,应当使用不同的商标,以使消费者通过商标的运用,认识到企业的整体形象的生产规模,也就是从推向市场的不同商标的新产品而增加对企业发展潜力的认识,树立对企业产品的信心。
有些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已经考虑到储备商标的重要性,设计出较为满意的商标后,都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或者为防止他人注册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注册等等。这些做法,对及时保护注册人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很有益处。但应注意,使用这些注册商标时,不要因为置放商标位置不同,改变单项注册商标图形,以至达不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之目的。
因此,商标注册人在单件商品上使用多个注册商标时应注意:
(1)英文与其相对应的中文商标分别进行了商标注册时,使用中应当将两者分开,各自独立,不应重叠在一起产生新的视觉效果。
(2)文字在图形中的组合商标注册后,不能将文字拆置于图形之外,或者将文字放大覆盖住图形。
(3)对已注册的图形商标加注文字时,不得将文字置于图形中或者与注册图形融为一体,而应当放置在图形商标之外,文字本身成为一个整体,这种情况,应引导商标使用人将文字重新注册一个文字商标好。
根据法律规定,商品名称、商品原料、功能、用途等内容是不允许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已将这部分内容删除,否则不予注册。而在实际使用中又会出现在商标标识上,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它将使商标使用人得不到法律保护。这部分内容可以在商标标签上出现,但不应喧宾夺主,更不应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整体结构;否则,该注册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将会大大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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